兽药包装是兽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的流通环节起到保护药品和品牌宣传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兽药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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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2号)规定,兽药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2、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3、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4、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5、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6、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此外,针对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除了在兽药包装上标注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特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