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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详情宠物用抗菌药药效评价田间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宠物(犬、猫等)用抗菌药是指用于治疗宠物细菌感染的抗菌药。宠物用抗菌药药效评价田间试验是宠物全身用抗菌药的剂量确认试验,也称Ⅲ期临床试验,目的是进一步验证受试药物对目标适应症的防治作用和给药方案,确定受试药物对目标适应症的临床效果,观察受试药物的不良反应和制定防治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宠物细菌病的抗菌药。药效评价田间试验一般采用自然感染病例动物,每种适应症分别按照推荐剂量和给药方案进行试验。
药效评价田间试验的次数和每次所选用的实验动物数量取决于动物品种、地理位置、地区条件。由于我国各地气候和地域地理条件的不同,一般应在至少2个地区(南、北方各一)开展药效评价田间试验。
二、试验设计
(一)试验动物
1.品种:应与药物申报应用的动物相同,品种不限,注明动物品种、体型、体重、性别和年龄。避免使用可能过敏或中毒的动物。以成年动物为主,若药物拟用于幼龄动物,则需要选择幼龄动物。
2.来源:选择符合受试药物目标适应症的自然感染病例,品种不限,性别不限,来源清楚,饲养规范,动物主人能较好执行临床兽医医嘱。
3.数量:每组动物总数不少于60只。
4.动物选择标准:试验前制定试验动物的选择标准,注明其品种、体型、体重、性别和年龄,应检查试验动物的血液常规和血糖值。试验前2周用过药物的动物、患过传染病和过敏症的动物、白细胞总数低于正常值范围的动物和空腹血糖值高于正常值范围的动物,均不应入选。通过微生物学分离培养技术分离致病细菌,并进行相应的微生物学鉴定,细菌分离阳性率应达到80%以上。
5.淘汰标准:使用受试药物不足推荐给药疗程的动物、因伴发其他疾病而需要联合用药、或中断治疗的动物,均应予淘汰。
(二)试验药物
1.受试药物:受试药物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合乎规定格式的说明书。受试药物应来源于同一批号,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GMP验收合格的车间生产的样品,并提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对照药物:对照药物应当是已经在我国批准上市,与受试药物作用相似、适应症相同的药物。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给药方案
按照受试药物拟在临床推荐的给药方案给药,包括给药方法、给药剂量、多次给药的给药间隔时间和疗程等。对照药物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说明书给药。
(四)试验周期
按照受试药物的适应症与用药说明,根据症状的变化情况给药;试验用药的时间至少为推荐的用药时间。停药后7天内至少随访1次。
(五)试验分组
试验要求分成以下2个组:
1.受试药物组:推荐剂量;
2.药物对照组:推荐剂量。
将动物按照随机方式分到试验组。
(六)观察指标
详细观察并记录试验开始前、试验开始后、给药过程中和停药后各个阶段受试动物的生理状态、临床症状,以及症状的发生、发展、消失和转归情况;并按照试验设计检测必要的血液常规指标和生化指标;检查与抗菌效果有关的指标,并尽量使用定量指标来评价药效。
1.临床检查:进行临床全身检查,包括体温、呼吸、心率、可视粘膜颜色、饮水情况、采食情况、尿液情况观察等,一般还应作血液常规和生化指标(尤其是肝功、肾功能等)检查,确定给药后临床症状的消失和转归情况。
2.微生物学检查:试验结束时应采集适宜的样品,检测与抗菌效果有关的指标,采用微生物学分离培养技术分离致病细菌,并进行相应的微生物学鉴定。
3.病理剖检:应对死亡的试验动物进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相关组织的病理学检查,并提供照片,以确定死亡与药物之间是否存在一定关系。
(七)统计分析
选择合适的统计分析程序,对数据进行分析。将受试药物组与药物对照组进行显著性比较,确认受试药物的治疗效果及其给药方案。确定受试药物对自然感染病例的临床药效,观察并记录药物的不良反应,提出防治措施和药物的临床应用注意事项等。
(八)结果评价
临床药效试验结果按下列标准评价:
1.治愈:临床症状消失、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细菌学等)指标恢复正常,细菌分离转阴率≥90%。
2.有效:病情有明显好转,但实验室检查指标未完全恢复正常,细菌分离转阴率≥60%。
3.无效:用药72小时后病情无明显好转或加重,细菌分离转阴率<60%。
三、试验报告
为公正、科学地评价药物疗效,对试验报告内容做如下要求:
1.试验目的。
2.试验时间与地点。
3.试验设计者、负责人、参加者姓名和电子邮箱。
4.对照药物需注明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和用法与用量。受试药物需注明兽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等。
5.总结评价该药物的疗效,确认受试药物的适应症、推荐剂量、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给药间隔、不良反应及其防治措施,注意事项等。
6.试验数据,应有详细的试验原始记录。原始资料保存处、联系人、电话。
7.试验单位(加盖公章)。
来源:兽药评审中心
原文链接:宠物用抗菌药药效评价田间试验技术指导原则.docx